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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日前,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州市埇橋區原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張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張鑫違法所得134.05萬元人民幣、價值人民幣9.58248萬元現代牌汽車一輛,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鑫,男,1965年12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案發前先后任宿州市埇橋區褚蘭鎮鎮長、黨委書記、蘄縣鎮鎮長、黨委書記、埇橋區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埇橋區農委黨組書記、主任、埇橋區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鑫利用擔任宿州市埇橋區褚蘭鎮鎮長、黨委書記、蘄縣鎮鎮長、黨委書記、埇橋區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埇橋區農委黨組書記、主任、埇橋區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獎補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現金總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25.95萬元、價值9.58248萬元現代牌汽車一輛及面值8.1萬元的購物卡。
此外,2015年初,宿州市某生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找到時任蘄縣鎮黨委書記被告人張鑫,以該公司承建的蘄縣商貿城欠農民工工資為由,要求被告人張鑫幫忙安排蘄縣鎮政府借款500萬元給公司使用。因蘄縣鎮政府和該公司沒有合作項目,被告人張鑫遂與承建蘄縣鎮團結村統建房項目的江蘇某建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項目負責人秦某協商,由蘄縣鎮政府以撥付工程款的名義將500萬元撥付到該公司宿州分公司賬戶,再由秦某將錢款借給張某使用。后被告人張鑫在明知蘄縣鎮政府已不欠工程款的情況下,仍安排蘄縣鎮政府及團結村相關人員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2015年2月16日,該500萬元撥付到賬戶,秦某得款后,卻未轉借給張某而留作自用,后無力償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鑫歸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退繳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鑫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張鑫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