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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黟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捕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王某貴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慶、王某貴賠償漁業資源損失、生態環境損害和修復費用及承擔評估費用等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七角五分。
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慶、王某貴在西遞鎮靄峰村聯豐組河道內電魚時被民警抓獲,王某慶漁獲物計4.78Kg、王某貴漁獲物計5.02Kg。經安徽省祁門縣畜牧獸醫水產站漁業資源損害評估專家組評估,被告人王某慶、王某貴非法電魚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損失、以及生態環境修復所需費用為人民幣15949.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慶、王某貴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二被告人坦白、案發后主動支付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等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黟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