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小伙小林(化名)在上海一家超市購買商品時,買到一包悠哈特濃抹茶牛奶糖,沒想到竟已經過期了20天。事后,小林將超市告上法庭,索賠1000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支持了小林的訴求,判決被告超市退還原告小林購物款10元,并賠償原告小林1000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2年6月8日,小林在上海一家生活超市購物,其中一袋“悠哈特濃抹茶牛奶糖”,售價10元。
小林購買后,發現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5月18日,保質期12個月,在銷售之日已超過保質期20天,違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規定。
隨后,小林向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后該局向被告超市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
小林認為,超市作為專業的食品經營者,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禁止性規定,其未盡到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超市辯稱,同意退還購物款10元,涉訴貨物由小林自行處理。對于小林要求1000元的標準不予認可,應當按照10元的標準賠付10倍金額100元計算。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作為食品經營者,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從原告所提供的購物小票、處罰決定書以及被告的陳述來看,涉案食品確系原告于被告的店內購入,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F原告主張按照一千元賠償具有法律依據,法院可予以支持。對于涉案食品,原告應自行銷毀。
遂判決被告超市退還原告小林購物款10元,并賠償原告小林1000元。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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