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安裝涉及大件器材,你公司未充分組織人員進行檢修,我是好心幫助""我公司未要求原告提供幫助……"一起義務幫工受害責任糾紛案近日在舒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大皖新聞記者10月9日上午了解到,該案最終在法官耐心析理說法下得以妥善化解,成功讓當事人獲得賠償。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原告李某系舒城某公司挖掘機駕駛員,2022年7月,因公司挖掘機工字架開裂需更換,被告合肥某機械公司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前往檢修,因此次檢修工作涉及到大件器材的安裝與搬運,原告李某在完成挖機工作后,熱心腸地協助被告公司檢修人員搬運配件,在此過程中被配件砸傷手指,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原告李某認為被告沒有組織足夠的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工作,無法獨自檢修安裝配件,在義務幫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受益方是被告,應當賠償。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原告遂將合肥某機械公司訴至法院,并將檢修人員列為第三人,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16萬余元。不過,被告合肥某機械公司認為,公司沒有主動要求原告幫工,原告緣何受傷證據不足,原告與被告未形成幫工與被幫工關系,被告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雙方糾紛,承辦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認真梳理證據材料,鑒于雙方爭議較大,彼此間有業務往來,為妥善解決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從事故給原告的手造成殘疾著手,就雙方責任劃分等事項詳細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法律闡明。經過反復溝通調解,逐漸縮小雙方的賠償差距,最終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被告合肥某機械公司于調解當日一次性給付原告李某因義務幫工造成的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8萬余元。
"義務幫工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道德風尚,原告無償為被告的檢修安裝工作提供幫助,正是友善互助的體現,法律保護善人善舉,原告在幫工過程中受傷,被告作為被幫助的受益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法官解釋說。法官認為,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應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被幫工人也應提供良好的幫工環境及防護措施,保障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方芳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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