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朱某玉因工作原因與車間主任張某珍發生爭執,被告人朱某玉飲酒之后又返回車間,并將一把剔骨刀藏匿于上衣口袋準備“教訓”張某珍,趁其不備,持剔骨刀刺向張某珍腹部,后被車間其他工人拉開。經鑒定,傷者張某珍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當日15時許,被告人朱某玉在廠內被民警口頭傳喚到案。2021年2月5日,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朱某玉,男,1963年10月,漢族,戶籍地蚌埠市禹會區。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25日13時許,在蚌埠市龍子湖區某罐頭廠三樓車間內,被告人朱某玉因工作原因與車間主任張某珍發生爭執后離開。爾后,被告人朱某玉飲酒之后又返回車間,途中將一把剔骨刀藏匿于上衣內側口袋準備“教訓”張某珍。被告人朱某玉在向張某珍索要離崗證明未果后,趁其不備,持剔骨刀刺向被害人腹部,造成張某珍肝部貫穿傷,后被車間其他工人拉開。經鑒定,傷者張某珍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當日15時許,被告人朱某玉在罐頭廠一樓被民警口頭傳喚到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玉在犯罪后明知他人報案而留在現場,民警口頭傳喚時亦無拒捕行為,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玉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朱某玉持刀傷害他人,案發后未賠償被害人也未能取得被害人諒解,本院依法予以懲處。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2021年2月5日,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