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蕭縣人民法院8月4日消息,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
據檢察機關指控,2021年6月的一天,陳某(另案處理)電話委托被告人代某友讓其幫忙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代某友委托被告人王某桃幫忙購買,后王某桃與販賣毒品的被告人吳某賢聯系,并約定每克冰毒價格為400元。王某桃遂電話告知代某友冰毒每克約400余元,代某友電話告知陳某冰毒價格為每克500元,并邀約陳某來到其所在的湖北省荊州市交易。2021年6月25日上午,陳某來到湖北省荊州市,陳某在代某友、王某桃帶領下來到吳某賢住所內,因吳某賢不愿意直接與陳某微信轉賬,故陳某將毒資33000元微信轉給代某友,欲購買66克冰毒,代某友又將毒資轉給吳某賢,后代某友開車帶吳某賢到銀行取出現金20000元后,吳某賢將冰毒帶回。因冰毒未達到約定數量,吳某賢退還陳某4000元,最終陳某以29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約58克甲基苯丙胺和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購買毒品后陳某將冰毒帶至江蘇省蘇州市其朋友王某賢(另案處理)家中,經王某賢介紹,陳某以每克冰毒12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賢的表侄蕭縣龍城鎮居民張某名(另案處理)5克冰毒。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賢、代某友、王某桃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賢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再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應當從重處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圍繞指控罪名、犯罪事實、在案證據開展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與法庭辯論,并聽取了三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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