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消息 2022年3月31日上午,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俗稱“上頭電子煙”)的毒品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聰聰等12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六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沒收陳聰聰財產八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陳聰聰為牟取非法利益,將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俗稱“上頭電子煙”)與普通煙油進行勾兌,以1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給被告人趙金龍、齊永豪等人,趙金龍、齊永豪等人作為下線,互相販賣或者通過美團跑腿或快遞的形式販賣給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其他人以賺取差價。陳聰聰、趙金龍、齊永豪等8名被告人販賣毒品共180余起。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被告人陳聰聰通過劉某等4人(均另案處理)微信賬戶或支付寶賬戶轉移毒品資金23600余元,被告人趙金龍通過被告人宗某的微信賬戶掩飾、隱瞞毒品資金5700余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何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處、租賃的轎車內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被告人孫某容留5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客房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
另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陳聰聰在不具備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多次從他人處低價購進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在其租賃的倉庫中分裝成小瓶,后以100至150元的價格在蕪湖市鏡湖區、鳩江區等地販賣給易某某等9人,非法經營數額合計57797元,獲利35000元。顧某某(另案處理)明知被告人陳聰聰販賣“笑氣”,仍然為其提供出租車服務、提供貨車運輸裝載“笑氣”的大型鋼瓶至倉庫、幫助送“笑氣”和收回空瓶、偶爾幫助收取毒品資金等,非法獲利1萬元。
法院認為,陳聰聰等六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販賣,其中,陳聰聰販賣毒品數量大,趙金龍、齊永豪販賣毒品數量較大,陳某等三被告人屬情節嚴重。另,被告人何某某幫助陳聰聰販賣毒品,被告人張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陳聰聰、趙金龍使用他人的微信資金賬戶收取和轉移毒品資金,以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提供其個人微信資金賬戶用于收取和轉移毒品資金,以掩飾、隱瞞他人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何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孫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陳聰聰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經營一氧化二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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