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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王某甲拒絕配合執法人員清查整治自家砂石場違法占用農用地一事,駕駛鏟車拍砸、沖撞執法車輛,并沖撞一輛現場拉沙石貨車。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3月10日,中國檢察網發布王某甲故意殺人罪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臨泉縣滑集鎮土管所執法人員李某某、姜某某、馬某甲等人駕駛有“國土監察”標示的執法車,在滑集鎮副鎮長姚某某的帶領下,到滑集鎮某行政村執行清查整治王某乙砂石場違法占用農用地任務。
下午6時許,從臨泉縣城回到砂石場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兒子)見到鎮里干部正在讓人拉其家砂石場里的沙子便怒上心頭,惱怒之下,其到臨泉縣呂寨鎮楊莊行政村將鏟車開到砂石場,并在明知現場執法車輛內乘坐有執法人員的情況下,仍駕駛鏟車操控鏟斗拍砸、沖撞有“國土監察”標示的執法車輛。坐在車內的執法人員李某某、姜某某、馬某甲三人在鏟斗拍到車頂的瞬間跳車逃脫,三人乘坐的執法車輛車頂凹陷形變,車輛前擋風玻璃破碎。隨后,被告人王某甲又駕駛鏟車沖撞現場的一輛拉沙石貨車,被一輛挖掘機擋住,其撞擊挖掘機數次后,揚言“要干就干到底,今天一個都跑不掉”。后王某甲又駕駛鏟車追趕陳某某駕駛的另一執法車輛,因陳某某駕車逃離,王某甲放棄,后王某甲棄車逃離現場。經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損壞物品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價格為人民幣15696元。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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