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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施某寶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施某寶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宗故意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由此前一審判處的死緩改判為無期徒刑。
文書顯示:被告人施某寶,乳名小寶,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初中文化,農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施某寶與被害人施某1(歿年29周歲)均系同村村民施某2堂侄。2012年,施某寶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搭建養雞棚時因取土墊地基,導致相鄰的施某2家承包地部分塌陷。其間,施某寶也進行過修復,但未改變塌陷狀態。2019年11月1日早晨,施某2向施某寶提出把塌陷的地丈量一下,施某寶表示同意。當天20時許,施某1也到施某寶家,要求施某寶丈量施某2家塌陷的地,施某寶認為施某1說話不好聽,而且也沒有資格出面談此事,與施某1發生爭吵并撕扯,施某寶拿一把單刃折疊尖刀向施某1胸部刺兩刀,施某1轉身時又向其左腰背部捅刺兩刀。施某1被刺后沿施某寶家養雞場門口東西走向土路向西跑到南北××潘楊路,后在沿潘楊路向南跑的途中倒地死亡。經法醫鑒定,施某1系因有一定刃長的雙刃刺器捅刺胸部致心包破裂、上腔靜脈和升主動脈破裂導致急性心包填塞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施某寶持刀捅刺被害人施某1后又追攆到潘楊路,在看到施某1倒地后返回其養雞場的住處,讓其妻打電話報警、呼叫120救護車以及拿毛巾去給施某1止血,其本人繼續呼叫120救護車、打電話聯系其他人前來幫忙送施某1前往醫院救治,在得知施某1已死亡時,由其妻開車送到懷遠縣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寶持刀故意殺害他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發,被告人施合寶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可在判處其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其犯罪使用的單刃折疊尖刀亦應予以沒收。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某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單刃折疊尖刀一把,予以沒收。
施某寶上訴提出,被害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案發后其積極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主觀惡性小;被害人有過錯,請求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經查:二審期間,施某寶賠償被害人親屬一套住宅(懷遠縣毅德花園12棟X單元XXX室,107平方米),被害人親屬對施某寶行為已表示諒解。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施某寶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之間矛盾糾紛,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后施某寶有救助行為,且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二審期間,施某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對施某寶可再予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維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3刑初1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沒收作案工具部分;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3刑初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對被告人施某寶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訴人施某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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