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90后”男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265400元歸個人使用,并將單位采購貨物價值867020元茅臺酒非法占為己有。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人羅齊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責令被告人羅齊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文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齊(化名),男,1990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原易酒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宜昌城市副經理。
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265400元
被告人羅齊于2019年3月10日任職宜昌城市副經理兼酒水采購,負責管理宜昌區域人員、倉庫管理、采購銷售等工作。易酒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酒批公司)銷售模式為客戶在易酒批平臺內下單采購,后由所在地倉庫予以配送并收款,當日貨款于當天或次日與總部核對后并交到公司指定賬戶。被告人羅齊在任宜昌城市副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將宜昌區域倉庫內500箱(1*24)420ml果粒橙、61件(6瓶/件)52度500ml五糧液、2瓶43度500ml飛天茅臺私自出售,所得貨款不入公司賬戶,私自挪用,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羅齊于2019年9月在未有相關訂單的情況下,私自將公司500箱果粒橙以54元/箱的價格出售給易酒批武漢區域李某,收取銷售款共計27200元;
2、2019年12月份羅齊將上游供應商付給易酒批宜昌瓶43度500ml茅臺酒退款1700元,私自挪用;
3、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羅齊在未有相關訂單的情況下,私自將宜昌區域庫存的30箱52度五糧液銷售給荊州區域朱某,收取朱某貨款1629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羅齊私自將庫存的21箱52度五糧液分別銷售給張某等人,收取貨款114600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羅齊私自將庫存的10箱52度五糧液銷售給楊某,收取酒款54600元。
上述貨款共計361000元,經審計共計價值359300元。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羅齊以下訂單不提貨的方式沖減五糧液(52度500ml)15件庫存,價值81400元,沖減美汁源果粒橙420ml(1*24)500件庫存,價值12500元,共計償還公司貨款93900元。被告人羅齊挪用貨款項共計265400元。
侵占公司376瓶飛天茅臺酒,一審獲刑4年半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羅齊上報宜昌區域采購53度飛天茅臺整箱30箱(6瓶/箱)和單瓶200瓶53度飛天茅臺的計劃,后易酒批公司集中采購后,分別于1月11日、1月13日通過德邦物流將上述酒水發貨至宜昌區域。該批酒水采購款共計879000元。被告人羅齊簽收快遞后,未按規定將酒水進行入庫登記,后經盤點,宜昌區域倉庫盤虧30箱(6瓶/箱)和單瓶200瓶53度飛天茅臺,其中因搬運破損4瓶,施某賠償11980元。被告人羅齊將該批飛天茅臺酒侵占,376瓶共計86702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羅齊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原判認為:被告人羅齊作為易酒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265400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羅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采購貨物茅臺酒非法占為己有,價值8670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羅齊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能如實供述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從寬處理。被告人羅齊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羅齊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責令被告人羅齊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判決后,羅齊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上訴人羅齊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事實由經一審庭審質證的上述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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