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渦陽縣一村支書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貪污危房改造資金。日前,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即判決被告人周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八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周理,男,漢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專科文化,渦陽縣義門鎮周營行政村原黨總支書記。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周理伙同他人利用其負責渦陽縣義門鎮周營行政村危房改造申請工作的職務之便,采用虛報的手段申報了周某4等12戶危房改造資金16萬元,并將其中的8萬元占為己有。案發后,周理于2019年6月3日主動到渦陽縣監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6月4日,周理將贓款8萬元繳至渦陽縣監察委員會。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理在擔任渦陽縣義門鎮人民政府周營村干部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補助發放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貪污危房改造資金,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周理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可對其減輕處罰。認定被告人周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八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周理不服,提出上訴。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認定上訴人周理犯貪污罪的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周理及辯護人未提出影響本案事實的新證據。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周理作為村干部,利用其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危房改造補助發放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貪污危房改造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周理積極退繳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宣判前,周理不如實供述其罪行,原判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不當,應予糾正。周理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不應再對其加重處罰。
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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