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一村民以其掌握該村原黨總支書記劉某等人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事實相要挾,強行向劉某、劉某水(已判刑)等人索要財物,共計1130060.95元。2021年3月4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即上訴人(原被告人)鄢某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3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鄢某平敲詐勒索二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鄢某平,男,1954年出生,系蚌埠市高新區天河科技園新城口村村民。2014年至2017年期間,鄢某平以其掌握的該村原黨總支書記劉某(已判刑)等人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事實相要挾,采用不斷越級上訪的方式,通過高新區天河科技園管委會原主任殷某(已判刑)向劉某等人施壓,以將房屋出售給劉某等為借口,強行向劉某、劉某水(已判刑)等人索要財物,共計1360060.95元。
其中,2017年,鄢某平劉某、劉某水等人解決其在北京上訪期間的費用等為由,強行索要23萬元。后劉某水將上述款項轉給高新區綜治辦主任王某,并由王某等人將該款交給鄢某平的妻子莊某華手中,鄢某平的兒子鄢某貴代為書寫收條,莊某華在收條上按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鄢某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鄢某平的違法所得。
宣判后,鄢某平不服提出上訴,認定其中敲詐的23萬元有違事實和邏輯。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間,鄢某平以其掌握的該村原黨總支書記劉某(已判刑)等人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事實相要挾,采用不斷越級上訪的方式,通過高新區天河科技園管委會原主任殷某(已判刑)向劉某等人施壓,以將房屋出售給劉某等為借口,強行向劉某、劉某水(已判刑)等人索要財物,共計1130060.95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7月,鄢某平采用上述方法,以出售房屋為借口強行向劉某索要人民幣86萬元。2020年10月21日,經安徽永合德勤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測算,該處房屋價格為279939.05元。
2.2015年,鄢某平采用上述方法,強行向劉某索要位于蚌埠市新城口村馬家洼的一塊土地和石子等建筑材料,在此處蓋起二層樓房;同年下半年,鄢某平采用上述方法迫使劉某幫助其建設兩間房屋。2016年11月,鄢某平再次以出售房屋為由,強行向劉某、劉某水等人索要55萬元。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鄢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舉報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為由,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判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實認定有誤,導致量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上,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鄢某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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