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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天長市永豐鎮人大主席仲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產計人民幣87.2萬元,又收受他人賄賂70.2萬元,其中,多次索賄31.4萬元。日前,天長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仲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仲華退出的貪污、受賄所得款項157.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仲華,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天長市,大專文化,原系天長市永豐鎮人大主席。
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仲某先后任天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永豐鎮人大主席,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其分管永豐鎮工業及工業園區建設事宜的職務便利,貪污天長市永豐鎮工業園十八棟標準化廠房配套設施費及部分土地款計人民幣56萬元。貪污工業園區土地轉讓差價款等計人民幣31.2萬元。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仲華在擔任天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副鎮長、鎮人大主席期間,還利用分管永豐鎮工業及工業園區建設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索取園區相關承建商和有關企業、個人賄賂計人民幣70.2萬元,其中索賄31.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仲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分管永豐鎮工業及工業園區建設事宜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產計人民幣87.2萬元,數額巨大;其還利用職務的便利,多次收受、索取園區相關承建商和園區用地企業賄賂款計人民幣7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其犯數罪,應執行數罪并罰。被告人仲華在受賄犯罪中,多次索賄計人民幣31.4萬元,應從重處罰。
案發后,被告人仲華在接受監察機關調查期間,除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其侵吞土地款10萬余元及收受他人賄賂20余萬元的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的主要犯罪事實,對被告人仲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仲華已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