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懷遠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李路璐,利用職務之便,為貸款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190萬元。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日前,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4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李路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案件詳情。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路璐,女,1977年,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懷遠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路璐在擔任蚌埠農商行有限公司懷遠支行籌備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為貸款人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安徽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吳某1、安徽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某2、安徽某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賀某現金人民幣共計190萬元。具體如下:
1、2013年1月,被告人李路璐在擔任蚌埠農商行懷遠支行籌備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安徽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提供幫助,規避貸款限制條件,用該房地產公司關聯企業安徽某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主體,幫助貸款3000萬元用于該房產公司房地產項目開發。2013年5月,李路璐收受時任該公司財務總監吳某1所送現金人民幣40萬元。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路璐在擔任蚌埠農商行懷遠支行籌備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安徽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集團”)關聯的合肥某貿易有限公司、安徽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某經貿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和安徽某置業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時,在利率下調、加快貸款速度、增加信貸規模以及續貸上為上述企業提供幫助。該控股集團董事長吳某2為感謝李路璐先后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分兩次送給李路璐共計現金人民幣100萬元。
3、2014年3月,被告人李路璐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安徽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貸款過程中,給予該公司提供幫助,使得該商貿公司在注冊資本金較低、財務報表反映業務偏小、偏弱等情況下,獲得授信敞口5000萬元,并得以獲得1億元承兌匯票。2014年4月,為感謝李路璐在業務上的幫助,商貿公司實際控制人賀某送給李路璐現金人民幣20萬元。
4、2014年10月,上述1億元承兌匯票到期,商貿公司及賀某無法償還敞口貸款4000萬元。為解決還貸問題,賀某找到安徽一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蔣某,由該公司提供房產作為抵押,以該商業公司和賀某實際控制的安徽某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體向蚌埠農商行申請貸款共計9500萬元,并將其中4000萬元用于償還該商貿公司欠蚌埠農商行的敞口貸款,被告人李路璐具體負責該筆貸款業務的辦理。2014年10月,為了感謝李路璐在該筆貸款業務中的幫助,賀某送給李路璐現金人民幣30萬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路璐被調查人員依法帶至辦案機關接受調查;其不僅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同時積極退出190萬元賄賂款;并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路璐身為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在到案后,不僅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退出贓款,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從寬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路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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