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作為法院四級高級法官,被告人馬某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錢款巨大,涉嫌受賄罪,被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4月19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發布該案起訴書。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起訴書上看到,被告人馬某,男,1964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漢族,碩士研究生,原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
自2012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馬某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錢款227.699萬元(其中44.699萬元未遂),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所送錢款10萬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財物227.699萬元(其中44.699萬元未遂)。
1.2012年4月,因王某甲與宿州市****置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所送現金1萬元。
2.2012年8月,因靈璧縣**有限責任公司與許某甲股東出資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許某甲所送中國銀行卡一張,內有存款5萬元,后其將錢全部取出用于個人消費。
3.2012年12月,因宿州市**建筑公司與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公司風險代理人王某丙所送現金3萬元。
4.2013年6月,因范某某與安徽**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范某某所送現金5萬元。
5.2014年8月,因安徽**物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宿州市**置業有限公司、宿州市****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公司負責人魯某某委托韓某某所送現金15萬元,收受**公司代理人張某甲所送現金5萬元。
6.2016年4月,因朱某某與季某甲、丁某某執行異議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朱某某通過張某乙所送現金3萬元。
7.2016年下半年,因安徽**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季某乙、呂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8.2016年11月,因何某某與他人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何某某委托徐某某所送現金1萬元。
9.2018年下半年,因安徽***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安徽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被告人馬某將其名下房產以明顯高于市場價44.699萬元的價格賣給案件當事人***公司董事長陳某某。因被告人馬某案發,該筆錢款尚未實際支付。
10.2018年11月,因馬某某與劉某某、褚某某合同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馬某某委托董某某所送現金50萬元。
11.2018年12月,因許某乙與李某某股權轉讓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許某乙的代理人趙某某所送現金5萬元。
12.2019年9月,因蔡某某、宿州**家居發展有限公司、邱某某股權轉讓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邱某某委托王某丁所送現金40萬元。
13.2019年11月,因吳某某與張某丙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人馬某收受當事人張某丙所送現金40萬元。
(二)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案件相關人員所送現金10萬元。
2015年,因靈璧**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宿州市****置業有限公司借貸糾紛執行案,被告人馬某收受**公司莊某某通過尹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馬某被碭山縣監察委員會從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帶至宿州市黨風廉政建設教育中心。其到案后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收受莊某某錢款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收受王某乙、許某甲、王某丙等其余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某到案后主動交代其贓款存放處,退贓合計231.6961萬元。
被告人馬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碭山縣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7月21日經宿州市監察委員會批準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該檢察院決定,于同日由碭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便利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賄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杰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現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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