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黃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劉勇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劉勇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一十萬四千八百元、金條五十克,予以追繳。2021年2月1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劉勇的受賄細節。
受賄來的大部分財物,用于個人炒股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勇,男,漢族,1964年5月9日出生,大學本科文化,原黃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住黃山市屯溪區。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勇在擔任黃山市黃山區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區長、黃山市人防辦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連某、林某等人現金、購物卡、金條等財物共計362.57萬元(其中50萬元系犯罪未遂),并為上述人員在工程承建、項目協調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
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共載明了劉勇十三起受賄事實,其中一筆50萬元屬受賄未遂,劉勇收受他人賄賂,主要是幫助相關人員在工程承建、項目協調等方面謀取便利。
比如,2009年,劉勇以低于市場價29.68萬元的價格購買合肥豐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合肥南湖春城小區某戶,并為安徽豐大集團有限公司在開發黃山豐大國際酒店等項目上提供幫助。
又比如,2014年至2017年,劉勇七次收受天宇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區域經理連某260萬元,并為其在黃山市和下轄區縣人防機動指揮車采購項目中提供幫助。
另查明:被告人劉勇所收受的財物大部分用于炒股;在宣布留置前,劉勇主動提及240萬元及31萬元廣告合同事宜,開始稱系為某領導親戚承攬廣告業務,之后,劉勇主動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涉案款項。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一審獲刑六年半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勇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劉勇在公訴機關指控的最后一起犯罪事實中已著手實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其中部分受賄事實系辦案機關已掌握事實,依法不構成自首,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在提起公訴前已退出全部贓款,且預繳部分罰金,真誠悔罪,法院綜合考量上述從寬處罰情節對被告人劉勇減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