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汪某某身為公司法人代表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親戚胡某某(已判決),接受他人賄賂,在紀檢部門調查過程中給予關照,并暗示被關照對象在工程承攬方面給予方便。后被告人汪某某先后兩次收到他人感謝費共計250萬元,親戚胡某某知道后也未反對。3月26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公布被告人汪某某受賄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出生,安徽省無為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4月14日,胡某某(已判決)妻子王某某成立安徽某公司,2009年8月1日胡某某親戚汪某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胡某某為該公司承攬了多筆外墻涂料業務,2013年7月15日,胡某某妻子王某某退出該公司經營并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了股權轉讓登記。
2011年,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查辦原安徽省**集團副總經理張某甲、原宿州市**局局長張某乙案件。江蘇某公司董事長楊某某曾因向該二人行賄,為了不被追究責任,遂通過馬某某多次請托胡某某幫忙在調查過程中給予關照,胡某某答應并向楊某某提出在工程承攬方面給汪某某提供關照。
同年11月,楊某某將連云港市**二期中的兩棟高層商住樓交由汪某某施工,但因汪某某無承建資質導致該工程遲遲未能開工從而影響工程總體進度,楊某某、馬某某遂向胡某某提出讓汪某某退場,汪某某借機向楊某某索要補償款。為感謝胡某某在查辦張某甲、張某乙案件中多次給予關照,并為了今后能繼續得到胡某某的關照,楊某某于2012 年9月18日向馬某某公司股東史某某的銀行賬戶轉賬200萬元,請馬某某將該錢轉給汪某某。馬某某私自截留50萬元后,安排史某某將剩余的150萬元轉給汪某某;同年10月8日,楊某某又轉賬100萬元給汪某某。汪某某在收到上述250萬元后將此事告知胡某某,胡某某未表示反對。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已全部退出贓款。
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0萬元,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現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