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2月14日,新安晚報、 安徽網、大皖新聞曾報道合肥市下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事情(《征求意見!合肥修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據悉,該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2月21日。12月20日, 合肥市蜀山區筆架山街道召開座談會,討論對該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建議。會上,合肥市政協委員方達夫,安徽大學副教授、社區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吳猛等人提出,建議在實施意見中明確業主表決比例。
建議在實施意見中明確業主表決比例
為推動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開展和完善,12月20日,由合肥市蜀山區筆架山街道和新安晚報社共同召開座談會,討論《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建議。會上,合肥市政協委員、安徽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方達夫提出,建議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實施程序第一項意見征詢中明確業主表決比例的相關規定。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業主表決比例的表述并未將《民法典》中有關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到的相關規定援引。”方達夫提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安徽大學副教授、社區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吳猛對此修改建議表示認同,他也提出了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中應該增加以上內容,“除了《民法典》,《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一條也是這么規定的,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改造的,應當由本幢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建議在阻撓電梯加裝施工中明確公安機關職責
據悉,此次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強調,對已經取得加裝電梯聯合審查意見書的,相關業主不得阻撓、破壞施工。阻撓、破壞施工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安徽皖和律師事務所馬兵提出,建議在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公安機關應擔負的職責。
“這條規定明確、強化了公安機關在加裝電梯中的職責,這對于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推進具有保障作用,但是我們發現在征詢意見稿第七條部門職責中并無關于公安機關應擔負的職責規定,如此一來,在后續的工作實踐中,會不會存在公安機關以阻撓、妨礙施工屬于民事糾紛為由而不采取相應措施。”馬兵說道。
此外,對于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工期的規定,即120天加兩次各一個月的延期合計為180天,方達夫建議在規定中要界定遭阻撓導致施工延期的特殊情況。“這種規定總體而言是符合實際情況的,能夠督促施工單位盡快推進,滿足人民群眾盡早坐上電梯的愿望,但該條規定應該另行考慮糾紛訴訟這一情況。”方達夫認為,如果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后遇見阻擾、妨礙,業主通過起訴請求排除妨害,鑒于案件存在審理期限問題,那將在很大可能上超出上述規定施工期限,而這種超期問題又并非施工單位原因所導致,應該將上述這一特殊情況予以界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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