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3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召開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安徽法院服務保障促進消費的典型案例。大皖新聞記者對典型案例進行了梳理,典型案例包括銷售假藥涉刑案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預付式消費糾紛等。
案例一:銷售假藥12萬元,獲刑七個月并公益賠償36萬元
2020年3月以來,李某通過他人購買 “關節再生膠囊”,后利用其中醫按摩師身份將“關節再生膠囊”加價出售給找其看病的患者,銷售金額約12萬元。經檢驗,“關節再生膠囊”所含成份醋酸潑尼松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應按假藥論。2022年7月22日,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銷售假藥罪對李某移送起訴,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同時,李某向社會不特定消費者提供假藥,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李某賠償涉案消費者購買藥品價款的三倍賠償金360000元,并在當地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案例二:擅用二手主板更換家電配件,屬消費欺詐“退一賠三”
2020年12月初,家住全椒縣馬廠鎮的高某某因家用空調出現故障,聯系全椒縣某家電維修部經營者陳某,要求其上門維修空調。陳某檢測后認定是空調主板損壞,遂更換主板,高某某支付更換主板費用650元。高某某使用一個月后離家外出。2022年2月初,該空調再次發生故障,后經查明更換的主板系二手主板,高某某發覺后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本案中,全椒縣某家電維修部作為專業家電維修個體工商戶,對不同渠道、不同品質的空調配件價格應有較為準確的認知,其以比正常進貨價格低一半多的價格購買二手主板進行更換,屬謊報用料,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遂判令該家電維修部退還高某某650元維修費用并賠償1950元。判決后,全椒縣某家電維修部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案例三:說好的“院子”成了公區綠地,開發商賠償6000多元
2019年10月23日,出賣人淮南某置地公司與買受人何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何某某購買某置地公司開發的某小區2單元1層103號商品房,合同就房屋預測建筑面積、單價、總價款、交付時間作出約定。
某置地公司銷售人員在銷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區一樓帶院子,并在宣傳推介視頻解說中提到一樓的代價相對高一些是因為有一綠植圍合的院子。后小區物業公司在公示牌中明確標注“禁止侵占公區綠地”。就院子交付及賠償問題,雙方交涉未果,何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某置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某置地公司與何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顯示何某某購買的房屋未規劃庭院,但某置地公司銷售人員在銷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區“一樓帶院子”、“一樓貴但有50平方左右院子”、“雖沒有寫在合同內,但樣板房有實體”,并在宣傳推介視頻解說中提到“……一樓的話,我們是因為有一綠植圍合的院子,所以一樓的代價相對高一些……”,故能夠認定某置地公司向業主宣傳、承諾一樓房屋帶院子。
現案涉房屋門前綠地規劃為小區公共綠地,買房人無法獨占使用,某置地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參照案涉房屋合同價與同單元其他房屋均價差額,法院酌定某置地公司賠償何某某損失6858.53元。
案例四:預付式消費遇門店轉讓,法院判轉讓人返還3萬多元
2020年4月1日,家住蕪湖市的佘某為購買美容美發美體服務套餐在張某作為登記經營者經營的店鋪內辦理了預付式(可充值)消費服務卡,并分三次充值預付款合計38000元。葛某為案涉店鋪的實際經營者。
2022年2月13日,張某與張某某簽訂《美容美發轉讓協議書》,約定張某將案涉店鋪轉讓給張某某。2022年2月14日,張某辦理了案涉店鋪的注銷登記。此后,張某某拒絕向佘某提供服務。佘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張某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張某、葛某、張某某對未消費的預付款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佘某已經履行了充值付款義務,后因案涉店鋪注銷登記,導致佘某不能正常消費,致使服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佘某要求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應予以支持。此外,依法應當退還未消費的余額和利息。
涉案門店經營形式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為張某,門店注銷后,應由張某承受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葛某與張某共同實際經營管理案涉店鋪,葛某并獲得經營收益,二人應當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在未向消費者履行完服務義務的情況下,張某將門店和對充值會員的服務一起轉讓給張某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債務轉移行為,未經佘某同意,二人之間的協議對佘某當然不發生效力。
法院遂判決解除佘某與張某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張某、葛某向佘某退還預付款36616元及相應利息。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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