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相山法院消息,8月31日,淮北市相山區法院對孟某甲、孟某乙等十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孟某甲以公司業務為依托,先后網羅被告人齊某某、孟某丙、王某某、李某甲、柯某某、李某乙、劉某(已死亡)等人,孟某乙網羅被告人汪某等人充實公司力量,分別擔任公司打手、討債人員或經營管理人等。期間,孟某甲之妻被告人祝某,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為該組織高息放貸等經營活動提供資金。逐漸形成了以孟某甲、孟某乙為組織、領導者,以王某某、劉某、齊某某、孟某丙等為積極參加人員、以李某甲、李某乙、柯某某、汪某、祝某等為一般參加人員,層級和職責分工明確、主要成員固定、結構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形成后,在孟某甲、孟某乙的領導、指揮下,通過高息放貸后暴力催討債務、堵門扣車脅迫混凝土行業競爭對手、故意撞擊運輸車輛排擠運輸業競爭對手、非法采礦等方式,攫取大量財富。為維護組織惡名及威懾力,孟某甲、孟某乙及其組織成員多次借故生非、逞強耍橫,多次隨意毆打或持匕首毆打他人;為打壓運輸行業競爭對手,孟某丙伙同組織成員及該組織經營企業的其他員工,通過故意撞車等方式打擊競爭對手,意圖逼迫對方退出競爭。
孟某甲、孟某乙組織領導犯罪組織,利用公司等組織形式,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相山區法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非法采礦罪、重婚罪等數罪并罰,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對被告人孟某甲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
編輯 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