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淮南市一公司職工在宿舍內摔傷。其認為,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購買的床鋪存在安全隱患,遂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8萬余元。日前,淮南中院公開了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系自身原因所致,與公司的生產管理行為無關,且公司提供的宿舍床鋪及梯子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標準的規定,也不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或足以危及使用人人身安全的產品缺陷,遂駁回其訴請。
職工將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18萬余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劉軍(化名)系經勞務派遣在淮南市某公司工作的職工,其住在公司宿舍樓208室。2020年11月16日23時許,劉軍隔壁宿舍的同事平某因聽到有人在喊,即聯系宿舍管理員打開208宿舍查看,發現劉軍摔傷后趴在地上不能活動。后劉軍打電話通知了單位領導,領導來后即安排平某和同事王某隨120救護車護送劉軍到鳳臺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治,當晚又將劉軍轉到淮南東方醫院集團鳳凰醫院住院治療。
另查明,劉軍所住的16幢宿舍樓位于公司單位院內,有宿舍管理員負責衛生保潔等工作。208宿舍共住有四人,床鋪為鐵制,上床下桌。
事后,劉軍將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賠18萬余元。
法院認定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駁回職工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首先應當辨明宿舍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公共場所。職工宿舍與職工宿舍樓屬于不同的物理空間范圍,應當區別對待,宿舍房間具有較強的私密性,不屬于公共場所。職工宿舍樓位于單位內部,并且宿舍樓內安排有宿舍管理員,職工宿舍樓并非是任何人員可以隨意出入的場所,因此,就宿舍樓而言,并不能被認定為與商場、賓館等場所等同的公共場所或經營場所;其次,宿舍樓的公共部分雖然有其他職工出入,但僅就劉軍所居住的宿舍來說,顯然不可能任由其他職工出入,該房間屬于宿舍內居住人員的私密空間,劉軍在宿舍的房間內受傷,該損害與宿舍樓的公共部分無關。
經現場勘查和測量,劉軍宿舍內供上鋪使用的梯子安裝固定于兩床鋪之間,牢固無移動;梯子共四級踏步,頂部有抓手,兩側的床鋪框架和支架可以用于抓扶;連續兩踏步之間的間距基本均等;踏步進深寬度雖然沒有達到家用標準規定的30厘米,但踏步內側鏤空,并不影響正常使用。相比較一般公寓或宿舍所使用的攀爬式梯子,該踏步式梯子更具有安全性,未發現明顯的安全隱患。劉軍認為該床鋪及梯子存在安全隱患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
此外,經查劉軍在宿舍摔傷的事實存在,但其從床鋪跌落的可能性較其從梯子上滑倒摔傷的可能性要大。
綜上,法院認為劉軍所受人身損害系自身原因所致,與公司的生產管理行為無關。公司提供的宿舍床鋪及梯子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標準的規定,也不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或足以危及使用人人身安全的產品缺陷。劉軍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劉軍不服,提出上訴,淮南市中院二審認為,劉軍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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