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廣德市人民法院消息,寵物狗闖入他人養雞場,咬死、嚇死了705只雞,養雞場主人發現后將狗打死,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而訴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廣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養狗人羅某某向養雞場主人潘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0575元。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羅某某系村鄰關系。潘某某在其居住地經營有養雞場,并在2020年8月購買雞苗進行養殖。2020年10月的一天,羅某某所飼養的狗進入潘某某的養雞場并對場內的雞進行撕咬。潘某某發現后將該狗打死,并隨后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到現場查明狗的主人為羅某某,清點養雞場內死亡的雞數量為705只。事發后,雙方就損失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1月,原告潘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狗的主人羅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4100元(705*20元/只)、律師代理費3000元。被告羅某某則以其所養的狗被原告潘某某打死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潘某某賠付其各項損失19000元(包含狗的價值16000元與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派出所出警記錄查明事實,可以確認被告羅某某對其飼養的狗未能有效進行管理,致使其飼養的狗進入原告潘某某的養雞場,并致705只雞死亡。被告羅某某作為狗主人,應當對其飼養的狗造成原告潘某某養殖場雞死亡的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潘某某發現不明身份的狗進入其養雞場,并對雞場內的雞群實施加害行為時,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將實施侵權行為的狗打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潘某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原告未對其養殖場內死亡的雞進行稱重,也未對死亡的雞進行評估鑒定,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雞的價值為20元/只。該院結合原告雞的養殖時間,參考家禽類肉雞的一般成長規律和當地的市場行情,同時考慮雞存在大小不一的情況,核定原告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該院則認為該費用并非該起動物致害事件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故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羅某某向原告潘某某賠償損失10575元;駁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反訴原告羅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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