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zhèn)法院消息,陪同家人逛商場,未見走出商場卻不見蹤影,兩日后于電梯井內找到。近日,固鎮(zhèn)法院審理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判令三被告按責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共計200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9日上午,白馬二期商場舉行開業(yè)儀式,綜合樓北側廣場區(qū)域向社會公眾開放,但白馬二期整體工程未竣工驗收,尚處于施工階段的工地現場外圍與該區(qū)域緊密相連,未進行封閉圍護,也未設置必要的安全隔離帶。當天中午,原告胡某與其家人一起逛白馬二期商場,但未見走出商場卻不見蹤影。兩日后,原告家人在尚未竣工驗收的白馬二期2#樓西單元的電梯井中找到墜入該電梯井中的原告,此時,原告已不省人事。原告家人隨即將原告送往醫(yī)院救治,花去醫(yī)療費100萬余元。
被告某淮弘公司與被告某同濟公司簽訂一份《總承包合同》,被告某淮弘公司將其開發(fā)的白馬二期建設項目發(fā)包給被告某同濟公司施工。同時,被告某淮弘公司與被告某福特公司訂立《設備定作合同》,被告某淮弘公司向被告某福特公司購買電梯。本案審理期間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等進行評定,司法鑒定意見是:原告因墜入電梯井內受傷致胸椎骨折伴截癱,現遺有雙下肢肌力0級伴排便、排尿功能重度障礙,評定為一級傷殘。
固鎮(zhèn)法院審理認為,本起事故屬于“多因一果”,導致原告墜入電梯井道遭受損害,是包括原告自身行為在內的多個原因綜合造成的。被告某淮弘公司、某同濟公司、某福特安公司未盡到各自應盡的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都是導致本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通過對事故原因力的分析比較,本院認為,原告的自身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應承擔本起事故30%的責任;被告某淮弘公司、某同濟公司、某福特公司疏于履行管理職責,未盡到各自應盡的安全管理與保障義務的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比較被告某淮弘公司、某同濟公司、某福特公司的各自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淮弘公司承擔本起事故20%的賠償責任計60萬余元、被告某同濟公司和某福特公司承擔25%賠償責任各計70萬余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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