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發生刮碰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陳某、楊某、陳某樂連帶賠償原告劉某上各項損失合計56153.52元。
2018年2月25日21時許,在固鎮縣谷陽酒店門口,陳某騎三輪車帶著楊某、陳某樂等人由東向西經過斑馬線時差點與劉某上和曹某彬發生擦碰,隨后雙方發生口角。被告陳某到原告劉某上跟前先打了劉某上臉部一巴掌,楊某用腳踹了劉某上一腳。隨后原、被告雙方扭打在一起,致使原告受傷。
經審理查明,1、原告劉某上傷后于2018年2月25日前往固鎮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劉某上的傷情為:腦震蕩、鼻骨骨折、鼻中隔軟骨脫位、外傷性鼓膜穿孔、多處軟組織挫傷, 2018年7月9日出院,住院共計134天,原告為此花費醫療費上萬元;2、原告在本次事件發生前,在河南某濾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從事銷售職業。因被毆打致傷無法工作而產生的誤工費,固鎮法院依法按相應的標準予以計算。
另查明,原、被告發生糾紛后,固鎮縣公安局于2021年1月15日,對被告楊某樂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整,對被告陳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處罰款500元整,對被告楊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整。2021年1月28日,固鎮縣公安局對原告劉某上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事實可以證明被告毆打原告致原告受傷,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本次爭執的過程中,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法行為,同樣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故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由原告自身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從公安機關對原告的處罰決定中載明的事實來看,原告是在自身挨打后,一路追趕被告楊某而后對楊某進行毆打,因此原告對自身的先前發生的損害不存在過錯,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過錯,故不應減輕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