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可以要求房主和雇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嗎?據蚌埠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雇主薛某賠償原告陳某70%損失,各項合計30萬余元,房主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欲在自家住房上搭建二層屋頂的隔熱層,通過他人聯系被告薛某,由被告薛某找人包工不包料完成搭建工程。原告陳某得知后,主動愿意以小工身份前去干活。2020年3月27日下午, 原告在砌墻過程中因墻倒扶墻時不慎摔下,被告薛某安排人將其送至醫院治療,其被診斷為胸腰椎骨折、腦疝、右側顳枕部硬膜外血腫、右側顳枕部骨折、雙肺創傷性濕肺、雙肺氣胸、雙側胸腔積液、右6、8-11后肋骨多發骨折。后經鑒定,原告本次墜落傷,其脊柱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顱腦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約需9000元。
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薛某無建筑資質卻承攬被告劉某的房屋加隔熱層工程,雇傭原告陳某干活,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對原告陳某合理的損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劉某知道被告薛某沒有相應資質卻讓其實施房屋加隔熱層工程,應當對原告陳某的損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陳某在施工過程中思想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落摔傷,其自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減輕被告薛孟的賠償責任。原告陳某因傷治療產生的各項合理損失合計432272.67元。故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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