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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金寨法院消息:6月3日,金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襲警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司某因以暴力手段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該案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金寨縣首例以襲警罪判決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司某因拖欠物業費,其銀行賬戶被金寨縣人民法院凍結。2021年3月4日8時,司某為此事前往金寨縣人民政府上訪。期間,司某在金寨縣人民政府一樓門口大聲喧嘩,肆意辱罵,并高舉手寫的上訴狀四處宣揚,正在金寨縣人民政府執勤的金寨縣公安局江店派出所民警李某等人多次對其進行勸解,司某拒不聽從。8時40分許,司某再次高舉上訴狀意圖煽動無關群眾情緒,民警李某立即上前制止,遭到司某暴力反抗,司某用拳頭將李某面部打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司某以暴力手段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司某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本案被告人司某未采用正確渠道上訪,并在遭到民警制止時暴力抗法,毆打警察,理應受到法律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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