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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明知公司老板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司機王某某仍把自己和妻子的銀行卡給老板使用,被用于吸納非法資金。5月19日,旌德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洗錢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這是旌德法院辦理的首例洗錢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王某某進入趙某某經營的公司擔任駕駛員,在明知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及妻子名下的銀行卡為趙某某使用,并按照趙某某的要求開通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等電子服務渠道,由該公司用于吸納非法資金。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該公司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轉移至王某某名下賬戶,金額達441萬元。案發后,王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被旌德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趙某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汪悅磬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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