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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被告人呂晗在擔任金寨縣湯家匯鎮人社所工作人員、黨委組織委員、副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9.82萬元。日前,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垩涸诎傅谋桓嫒藚侮鲜帐艿馁V賂款人民幣29.8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呂晗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呂晗,男,1974年出生于安徽省金寨縣,漢族,大學文化,原金寨縣槐樹灣鄉四級主任科員,住金寨縣。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呂晗在擔任金寨縣湯家匯鎮人社所工作人員、黨委組織委員、副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監管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8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呂晗有自首、提起公訴前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情節,控辯雙方意見一致,法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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