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太湖縣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何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經同學介紹和要求在湖南省江永縣分別辦理了中國建設銀行尾號為05銀行卡、長沙銀行尾號為49銀行卡。次日,何某攜帶該兩張銀行卡及之前辦理的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0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為52兩張銀行卡找到“鬼哥”(身份不明),明知上述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將四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身份證、U盾等提供給“鬼哥”,從中非法獲取人民幣5500元。經查,何某提供的尾號為05、09、52三張銀行卡在2020年12月21日至22日結算金額為140.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其親屬代為退繳了違法所得且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計算機網絡進入千家萬戶,各種犯罪活動披著網絡的外衣,作案手段多種多樣,網上交往具有虛擬性,公眾應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自覺抵制網絡上的不良信息,杜絕網絡犯罪滋生的土壤,從根源上預防網絡犯罪。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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