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判決了兩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
急需還貸賣賬戶 竹籃打水一場空
被告人樂某是被告人強某女友的好朋友,2019年,樂某因為辦理了整容貸款急需用錢,強某則為獲取非法提成,明知上游犯罪團伙獲取對公賬戶是用于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仍積極尋找多人開辦公司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兩人一拍即合,強某告知樂某可以使用她的身份信息注冊公司、辦理對公賬戶,事成后會分她一筆錢。樂某雖知道強某說的對公賬戶將用于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賺取非法利益,仍在強某的介紹下,同意上線人員使用其身份證先后在合肥市內注冊辦理了4家公司的營業執照,并前往銀行辦理了3家公司的對公賬戶用以出售。
隨后,樂某和朋友聊起此事,其朋友告知此事是違法犯罪。樂某因懼怕違法被處罰欲注銷賬戶,但因不記得具體的對公賬戶名稱,強某稱注銷還需1萬余元,樂某因為貸款壓力無法拿出,注銷未果。最終,因未達到上線人員要求的4套數量,二人未能拿到提成。樂某事后梳理自己的轉賬記錄,上線人員只給她陸續轉了三百余元作為車費報銷。
經公安機關偵查,強某、樂某注冊公司并開立的對公賬戶,支付結算入賬金額高達人民幣334.7萬余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強某、樂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以強某、樂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由,向廬陽法院提起公訴。
廬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強某、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屬情節嚴重,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應按照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作用分別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強某、樂某均系自動投案,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均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等條款規定,判決被告人強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樂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賣銀行卡謀小利 入刑賠錢悔大了
2018年6月,小伙劉某在微信群里看到卡某發布“辦理銀行卡兼職賺錢”的信息,便主動與其聯系,得知其以每張200元的價格收購銀行卡。劉某便按其的要求,實名辦理了5張銀行卡,后均出售給卡某,其中4張銀行卡被卡某等人用于網絡犯罪活動,1張銀行卡被退回。經審理查明,劉某實名辦理的4張銀行卡被他人支付、結算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1017.4萬余元。據劉某供述,其通過出售2018年8月至11月所辦4張銀行卡獲利800元。
2020年1月,劉某在卡某唆使下,得知其售出的一張卡內有人民幣3015元未被取出,遂持身份證前往銀行辦理銷卡并補辦新卡,后將卡內資金3015元取出后,與卡某均分。2020年3月28日,劉某在合肥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以劉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為由,向廬陽法院提起公訴。
廬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實施網絡犯罪行為,仍向他人出售銀行卡,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人民幣3015元,數額較大,均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劉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系初犯,犯盜竊罪因受他人唆使,且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有關聯,相對普通盜竊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其已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等條款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對被告人劉某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3815元,予以沒收。
近年來,由于信息網絡的普及,大大方便了我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但與此同時,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多。文中的兩起案件,均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盡管沒有直接參與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但其提供了自己個人信息所辦理的對公賬戶、銀行卡,導致被用于網絡賭博資金結算、流轉網絡貸款詐騙資金等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深刻認識非法買賣對公賬戶、銀行卡、手機卡等的嚴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一定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切勿因蠅頭小利而迷惑雙眼,堅決不當犯罪分子的幫兇。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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