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月31日下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法庭判定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案件系迎江法院辦理的首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
經審理查明:某支付平臺系無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資質的“第四方支付平臺”,俗稱“跑分平臺”。該平臺通過招募下游碼商,為上游違法犯罪所得資金的商戶提供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俗稱“洗錢”。碼商在進入跑分前需向平臺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上游商戶需要洗錢時,在平臺內發布該信息,下游碼商可以搶單,搶單成功后,上游商戶根據下游碼商在該平臺內提供的支付寶收款碼將違法犯罪所得通過掃碼方式轉移至下游碼商支付寶內,同時碼商將獲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2020年3月,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郭某丙(另處)得知通過該平臺“跑分”可以賺取傭金,遂由劉某甲、郭某丙各出資3萬元,由張某乙主要負責實際操作,三人合作“跑分”,并約定所得傭金劉某甲分40%、張某乙、郭某丙各分30%。2020年5月10日后,馮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加入合作,劉某甲、張某乙、郭某丙三人作為一方分得一半傭金,再按之前三人約定分成。劉某甲、張某乙等人利用購買來的支付寶賬戶及各自名下銀行卡在該平臺進行“跑分”,截止2020年5月底,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在該平臺“跑分”總流水為11402515.61元,劉某甲個人獲利34718元,張某乙個人獲利26038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后,劉某甲、張某乙家屬分別代為退繳違法所得34718元、2603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伙同他人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甲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乙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二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上述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葉晨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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