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滁州中院消息,近日,天長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狩獵罪案件,被告人時某在禁獵區和禁獵期非法捕獵,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扣押在案的誘捕器、捕鳥網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價值500元,并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時某在該市銅城鎮一處紅草灘架設捕獵網,利用購買的音響、喇叭等工具播放鳥聲,誘獵鳥類,后將非法獵獲的鳥賣至江蘇省盱眙縣一老板處,共非法獲利4865元。
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時某在非法狩獵過程中被該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現場共查獲黑水雞23只、綠翅鴨4只(活體,已放生)和彩鷸1只(死體)。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野生動物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動物)。案發后,被告人時某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時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時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并于庭前主動繳納賠償款,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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