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廣德一男子姜某入戶搶劫,并持菜刀砍傷被害人。3月8日,廣德市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搶劫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姜某身著雨衣、戴著頭盔騎電瓶車在被害人周某某家巷口附近等候,不久見周某某騎電瓶車出門往廣德市桃州鎮雙河農貿市場方向騎行,被告人姜某便騎電瓶車尾隨,欲以別倒周某某電瓶車的方式搶奪周某某挎包。當尾隨至廣德市桃州鎮太極大道福林橋位置時,姜某騎車打方向別被害人所騎電瓶車,但被害人周某某未被別倒,姜某未能實施搶包行為。
當天下午3時許,姜某預謀直接到周某某家中實施搶劫,便騎著電瓶車隨身帶著一把鐵炳菜刀,以凌晨騎電瓶車差點別到周某某的電瓶車向其道歉為由進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當姜某發現周某某家中只有周某某和其孫子兩人時,便拿起廚房砧板上的一把木柄菜刀揮起準備威脅被害人時,被周某某警覺發現,便上前與姜某爭奪菜刀,后雙方扭打倒地,姜某揮砍菜刀時將被害人面部、左腕部、手部等多處砍傷,爭搶中姜某手中木柄菜刀脫手,又將隨身攜帶的鐵炳菜刀拿出,周某某大聲呼救被租其門面房經營PVC管道的王某某夫妻聽到,二人趕到現場將被告人姜某與被害人周某某拉開,姜某趁機騎車逃離現場。經廣德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周某某面部瘢痕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左腕關節功能喪失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手功能喪失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姜建采取暴力手段入戶搶劫,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建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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