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霍山縣人民法院消息,2月5日,霍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張某某,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公交旅行社原副經理黃某某受賄一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隨案扣押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六安市公交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交車采購、公交車配件產品確定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財物或“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計人民幣102.5萬元,伙同被告人黃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50萬元(其中未遂1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共同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以“合作”名義獲取“利潤”,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其中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事實中部分有索賄情節,予以從重處罰;部分受賄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調查機關立案前主動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部分受賄未遂;案發后退出全部贓款,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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