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霍山縣人民法院1月28日消息:近日,霍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張某某,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公交旅行社原副經理黃某某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六安市公交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交車采購、公交車配件產品確定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財物或“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計人民幣102.5萬元,伙同被告人黃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50萬元(其中未遂1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以“合作”名義獲取“利潤”,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并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及量刑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合議庭聽取了兩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兩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本案未當庭宣判,另行擇期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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