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朱某某家人將與朱某某同桌吃飯的14人訴至法院,要求14人共同補償其30萬元。針對此案,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3月14日了解到具體過程。
朱某某家人稱,2018年8月13日晚,柏某某請工人等到霍邱縣城關玉泉路某飯店吃飯,連同死者朱某某共15人。酒宴結束后,何某某開車將朱某某送到其家附近后,便各自回家。朱某某妻子20時左右返回家后,發現朱某某躺在自家旁水泥路上不省人事,便將朱某某攙扶到自家屋內床上躺下,22時左右發現朱某某無任何反應,朱某某妻子便喊來秦某某,秦某某某兒子撥打了120救護車,經醫師現場確認朱某某已醉酒死亡。后公安機關到場,法醫經尸檢,確定朱某某為醉酒死亡。
此案后經該縣公安局新店派出所多次調解,因意見不統一,補償未得到落實。朱某某家人認為朱某某受邀參與吃飯,席間沒有人阻止死者飲酒,飯后也沒有人將死者交給朱某某妻、女,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故要求其余14人共同補償其30萬元。
經查,死者朱某某有高血壓、痛風病史。2018年8月13日下午,柏某某邀請當天為其干活的人員及朋友(含死者朱某某)共計14人吃飯,席間共飲白酒1公斤,啤酒不足1箱,無人勸酒,朱某某飲白酒約200克。公安機關詢問筆錄顯示,用餐前后朱某某無醉酒現象,神志清醒。宴請結束后,何某某駕車載朱某某送其回家,20時許,因道路整修,朱某某于離家約20米處的水泥路旁下車。22時許,朱某某之妻發現朱某某異常。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當晚,共飲者具有親友關系或相互熟悉,死者生前飲白酒約200克,已非少量,同飲者應在朱某某飲酒前后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家屬義務,除閔某某外的十四個被告未盡上述義務,主觀上即有過錯,依法應對朱某某的死亡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閔某某作為餐館經營者未參與飯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朱某某生前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本案中無朱某某死亡原因的有效鑒定結論,霍邱縣法院判決同桌飲酒者(除閔某某)承擔損失的25%,計79875元。
李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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