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9日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2月14日,該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8月22日晚上七時多,被告人于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山深線自南往北由旌德縣潭家橋往涇縣涇川鎮方向行駛。行駛至涇縣涇川鎮巧峰村路段時,因夜間雨天操作不當,車輛向左側翻后越過中間黃色實線,車身左側擠壓相對方向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張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在事故現場等待民警到達。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和調察查認定,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2018年9月20日,于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在保險賠付基礎上另行賠償被害人親屬5萬元。被害人親屬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于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自愿認罪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被告人于某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被告人于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喬文君 張樂嘉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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