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衛某某因犯敲詐勒索罪和虛假訴訟罪被內蒙古烏拉特前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然而,2021年1月被刑拘的衛某某,判決書卻把他的刑期開始時間寫成了2020年1月。原本應于2025年才能被釋放的他,在2024年1月出獄。
今年10月12日,衛某某再次被收押。日前,衛某某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從法院得知,法院發現當時的錯誤要糾正,于是重新將衛某某羈押,新的刑期從重新抓捕的時間起算,為期一年。目前他們從看守所得到的消息是,衛某某已經被轉移到了監獄羈押。
日前,內蒙古烏拉特前旗紀委相關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件是法院錯誤導致,檢察院有介入。烏拉特前旗所屬的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表示,該案件基層法院已經有了處理結果,可以與基層法院聯系。不過,烏拉特前旗法院多個部門目前均拒絕回應此事。
判決書寫錯時間
男子出獄近9個月重新被羈押
紅星新聞記者從衛某某方面提供的判決書看到,衛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判決書上一段括號的內容寫到: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決書將羈押時間寫成了2020年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該判決書開頭處寫明,衛某某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也就是說,衛某某的實際羈押開始時間為2021年1月20日,因此,出獄時間應為2025年1月19日。
衛某某家屬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衛某某釋放證顯示,衛某某服刑期間沒有加刑和減刑,實際執行刑期與判處刑期一致,均為4年。釋放證還顯示,衛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因刑滿釋放予以釋放”。
衛某某的釋放證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衛某某今年55歲,有一兒一女,女兒已經工作,兒子還在讀初中。
衛某某的女兒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出獄時是她去接的,但她此前并不清楚判決書寫錯了時間,判決書一直在父親手中,她此前沒看到過。父親被捕和審判都是在疫情期間,家屬并不清楚具體情況。
衛某某妻子席女士說,丈夫出獄后一直在烏拉特前旗打工,她則在外地工作,兩人見面不多。10月12日,兒子告訴她,爸爸的電話很久都打不通。一直聯系不到衛某某的他們選擇報警,沒想到卻接到了看守所電話。看守所工作人員告知他們,衛某某被收押,讓家屬送衣服。他們把衣服送到看守所時也沒能見到衛某某,只能把衣服放到門房處。
席女士說,之后他們聯系到法院,才知道衛某某是因為法院判決書出錯被提前釋放,已經出獄近9個月的衛某某需要重新入獄執行最后一年刑期。
衛某某案的辯護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22年法院線上開庭時,檢察院對衛某某有三項指控,他試圖駁回其中兩項,但只成功了一項。衛某某不了解辯護規則,對他不滿。因此,庭審結束后他沒有繼續關注此事,也沒注意到判決書中的時間錯誤。該辯護律師還提到,今年夏天衛某某曾經聯系過他,想請他吃飯,但被他拒絕了。
法院稱再次羈押系“糾正錯誤”
上級法院稱涉事法院已有處理結果
席女士提供的一份錄音顯示,法院工作人員在和家屬溝通中提到,判決書中執行日期寫錯了,所以要執行缺少的一年刑期,刑期從被再次羈押起算。
席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錄音中的法院工作人員就是判決書中的審判長尚某某。家屬和尚某某曾經在法院見面溝通,對方表示,衛某某重新入獄是他們發現錯誤后進行糾正,但沒有給家屬出示逮捕證之類的書面材料,理由是已經給到本人。
10月23日,記者致電烏拉特前旗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可以聯系尚某某本人了解具體情況,但尚某某的電話一直無法接通。衛某某案的另一位審判員則表示,案子不是自己負責,應該找審判長了解。10月24日,烏拉特前旗法院刑事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這件事情沒辦法講。”
10月24日,烏拉特前旗紀委工作人員表示,該案應是法院弄錯了,但紀委沒有介入調查,而是檢察院在介入。同日,烏拉特前旗檢察院負責刑事案件的第一檢察部工作人員表示,沒有聽說過該案件,需要去詢問具體經辦人。但此后多日,該電話均無法再次接通。
10月28日,烏拉特前旗法院的上級法院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立案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案件基層法院已有了處理結果,可與基層法院聯系。同日,記者再次致電烏拉特前旗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把情況向分管領導反映,不清楚會如何處理,并表示法院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會與記者聯系。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回復。
家屬希望法院道歉
律師稱法院內部追責不影響刑期執行
席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作為家屬,他們不能接受法院一句“糾正錯誤”就結束了。上次衛某某被判刑時兒子還小,但現在兒子已經讀初三。目前她還沒有告知兒子這件事情,怕影響孩子讀書,她也只能放棄打工回家陪伴兒子。
席女士說,自己的訴求一是讓衛某某服刑到原定的2025年1月19日,二是法院書面道歉,三是對家庭造成的影響負責。
針對此事,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余超律師告訴記者,判決書出錯是一個明顯的工作失誤,相關人員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司法機關發現錯誤后進行糾正,當事人少執行的一年刑期肯定還是要重新執行。余超提到,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因過失導致訴訟、執行文書內容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但法院內部追責和當事人繼續服刑沒有關聯。
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航遠律師則表示,這類司法錯誤,應該通過相關程序進行糾正,相關人員要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并不能被認為是受害方,因此無法為此事向法院進行追責。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劉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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