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提出離婚,要求妻子凈身出戶。妻子花錢讓侄女雇兇,與人一同殺害丈夫并拋尸江中,直到15年后被抓獲。
日前,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公開。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被害人高某明(歿年38歲)有外遇后向被告人李某珍甲提出離婚,且要李某珍甲凈身出戶。李某珍甲不同意離婚,二人夫妻感情日趨惡化,李某珍甲便萌生了殺害高某明的犯意。
2006年2月初,為達到殺害高某明的目的,李某珍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云(李某珍甲侄女)雇兇欲殺害高某明。2月20日21時許,高某明誤服下李某珍甲事先替換的膠囊。隨后,李某珍甲、李某云與三名男子(不能查實)將高某明殺害,李某珍甲支付給三男子1萬元報酬。
2006年3月13日,高某明的尸體漂出江面被他人發現后電話報警。經檢驗、鑒定,高某明系被人殺害后拋入怒江中,死因系頸部銳器傷死亡。
2021年4月1日,貢山縣公安局民警先后將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云抓獲歸案。
另查明,在庭審期間,被害人高某明和被告人李某珍甲的婚生子對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云表示刑事諒解。
一審法院以原被告人李某珍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某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某珍甲和李某云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珍甲與被害人高某明產生家庭矛盾后,指使上訴人李某云雇兇,并與被雇人員共同殺害高某明,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珍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云聽從李某珍甲的安排和指使,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某珍甲因家庭矛盾就邀約李某云雇兇共同殺害被害人高某明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二上訴人亦供認,足以認定二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原判根據二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二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其他量刑情節已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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