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吉林某職業技術學院兩名男學生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在雙方理論時,矛盾激化,為泄憤,被告人劉某某持刀連續扎被害人李某要害部位,最終致其四處重傷、一處輕傷。日前,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獲刑十三年半,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公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李某均出生于2004年,系吉林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8日18時許,被害人李某在吉林市某職業技術學院教學樓內,因其女友向被告人劉某某借筆后未及時歸還,以及雙方在教室占座一事產生矛盾,李某對被告人劉某某不滿,欲找劉某某理論此事。被告人劉某某怕吃虧,便以其當時有事為由,約定當晚到李某寢室解決此事。
當日18時30分許,劉某某攜帶事先準備的折疊刀來到李某寢室,二人言語不合,劉某某持刀向躺在床上的李某胸部、腹部等部位連扎數刀,同寢室的張某見狀持凳子欲上前阻攔,李某乘機跑出寢室,劉某某追出門口處時再次從后面扎李某一刀,后李某逃離。
劉某某持刀回到寢室等候公安人員處理,后被趕到的公安人員抓獲。
經鑒定,被害人李某隔肌破裂、胃全層破裂、肺破裂、多處損傷引起休克(重度),傷情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體表創口長度累計93.1CM,傷情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四處重傷,一處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未遂。
對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因瑣事對被害人產生不滿,后找到被害人理論時,矛盾激化,為泄憤,持刀連續扎被害人要害部位,手段殘忍,最終致被害人四處重傷、一處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持管制刀具扎傷被害人,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共計人民幣四十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七角六分。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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