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來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具有深厚的歷史傳統。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蘊含著兩個家庭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期望。但是,近年來,隨著男女比例失調,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有人受限于女方的優勢地位被迫支付高額彩禮;有人認為彩禮越多越顯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風悄然蔓延;也有人認為婦女作為婚姻中的較弱勢一方,適當收取彩禮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護婦女的權益。2023年12月19日,廣西柳州三江縣人民法院良口法庭判決一起婚約財產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吳某某(男,1990年出生)和石某某(女,1997年出生)均為三江縣高某村高某屯的村民,2015年元旦相識,2015年底在高某村高某屯按照三江風俗辦理結婚儀式。舉行結婚儀式后,雙方一直在男方家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生育大女兒、2018年生育二女兒,均跟隨男方姓氏。女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雙方也一直未前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2022年,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女方訴至本院,本院作出判決,大女兒由男方撫養,二女兒由女方撫養。今年11月吳某某認為石某某舉行結婚儀式時收取了彩禮70000元,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應予以返還,訴至本院。
法院判決:三江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雖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原、被告在辦理結婚儀式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長達七年之久,并且生育兩個女兒,已實質上已經具備“夫妻之實”,該種情形雖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但石某某為吳某某生育兩名子女付出較多,從婦女權益保護、三江婚嫁風俗以及公平的角度出發,男方要求返還禮金不應得到支持,予以駁回。
下一步,三江法院良口法庭將繼續圍繞“家事法庭”作為“一庭一品”品牌,在審理家事案件及類家事案件運用好訴前調解、家事調查、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相關家事聯動機制、制度,切實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條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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