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派新聞報道 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高盛公司上午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
高盛公司認為小王嚴重違紀,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小王提出公司支付賠償金兩萬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請求。高盛公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小王辯稱其沒有影響本職工作,有時到食堂就餐已經12時03分。高盛公司認為屬于早退,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鐘。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未能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綜上,判決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兩萬元。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