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在上海居住生活的90后小伙林某(化姓),專盯“過期產品”下手,多次、大量購買,再起訴要求賠償,7個月內,竟在同一家法院起訴產品責任糾紛219件。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份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超市退還貨款18.80元,但原告林某系“明知過期”為索賠購買,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故對原告林某主張1000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買到過期商品起訴維權
7個月在同一法院起訴219起
12月3日,大皖新聞記者從公開的判決書上看到,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31日,林某在被告開設的門店購買“倉花無糖肉松”一罐,付款18.80元,被告收銀后于當日向林某出具所購商品小票。該涉案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16日,保質期為十個月。2023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銷售過期食品。
另查明,林某在被告處購買涉案食品時當場就發現過期了,實際結賬時其也清楚商品已過期,但沒有與被告交涉,實際也未食用涉案食品。
另外,法院檢索關聯案件,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間,林某已向該院起訴產品責任糾紛219件,其中涉及上述被告的產品責任糾紛9件均以食品過期為由主張退賠。截至2023年7月,林某已在上海法院起訴涉及產品責任、買賣合同、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等糾紛370件。
“明知過期”為索賠而買
行為有違誠信,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法院認為,林某提交的其在被告處購物全過程視頻、購物小票、涉案食品實物,足以證明林某于2023年3月31日在被告處購買了已經超過保質期的涉案食品。被告作為直接銷售涉案食品的銷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對該食品未能盡到及時檢查和下架處理的義務,仍將該食品銷售給林某,應認定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林某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林某懲罰性賠償金。林某系“明知過期”為索賠購買,可見其購買動機并非出于真實的消費意思和生活所需。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從購買人購買時的主觀狀態入手,明確了“知假買假”并不作為在食品領域排除懲罰性賠償的理由,但與單純、偶發的知假買假不同。
根據林某購買涉案商品的記錄、相關關聯案件等可知,近期林某除購買本案涉案過期食品外,集中在被告處、浦東新區乃至上海市他處的超市或商家多次、大量挑過期食品購買,并在購買過期食品時全程拍攝視頻錄像,原告該購買食品的數量、次數以及行為方式明顯異于普通消費者,且同樣以食品安全問題分別在該院及全市其他法院提起幾百起訴訟主張退賠,其購買過期食品的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固定索賠證據以獲取賠償金,已明顯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費的范圍,有理由認為林某購買涉案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過訴訟手段,以達到獲得賠償,獲取更大經濟利益為目的。
林某把購買商品作為索賠的一個環節,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是一種變相經營、牟利行為,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中的消費者。
不可否認,法律賦予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是為了發揮消費者對市場的監督作用,加大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從而凈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環境。然,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成為個人變相經營、牟利的手段。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其權益受法律保護。司法裁判不僅發揮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的司法功能,還承擔著引領社會良好風尚的社會功能。
原告林某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故對原告林某主張1000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涉案食品已過保質期,法院責令原告林某自行將涉案食品作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由于被告確實銷售了過期食品,存在過錯并引發訴訟,故本案受理費應由被告承擔。
遂判決被告上海某超市退還原告林某貨款18.80元,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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