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網安局微信號8月13日消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網絡大V”發表不實言論侵犯公眾人物名譽權的糾紛,法院認定“網絡大V”周某某發布的博文內容缺乏客觀依據,超出合理輿論監督范圍,侵害了公眾人物陳某的名譽權,判決被告周某某通過涉案網絡平臺賬號公開發布道歉信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并向原告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0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臺開設的賬號搬運、轉載了一篇關于陳某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文章,當日即引發6300多次轉載、2.2萬余條評論及近66萬次點贊,涉案話題一度登上當日該平臺熱搜榜,引發網友高度關注與討論。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周某某未經任何核實發布虛假不實信息,造謠、抹黑原告,對原告名譽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由于原告為公眾人物,該種影響對其名譽權的損害更為嚴重,原告陳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周某某辯稱,其僅是轉載、搬運網絡文章,并發表了猜測性的言論,對該事件始終持中立態度,主觀上不具有侵權故意,客觀上不存在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為,不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經查明,涉案網絡平臺賬號共有近486萬名粉絲,在平臺內被認證為“2020十大影響力娛樂大V”“知名娛樂博主”。被告周某某為該賬號的實名注冊者和實際使用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陳某作為公眾人物,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和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方面負有容忍義務,但涉案博文內容的真實性缺乏客觀依據,超出輿論監督合理范圍。被告周某某為引導話題走向、吸引流量,通過其“網絡大V”賬號發布文章,同時利用加帶討論話題的方式進一步傳播、擴散言論,卻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涉案博文短時間內在網絡上引發高度關注,受眾人數多、影響范圍廣,足以導致原告的個人聲譽及社會評價降低,致使原告名譽權受損。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為不屬于普通網絡用戶的非盈利性轉發行為,而應當認定為利用網絡關注度及影響力傳播虛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謠謀利的惡意營銷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陳某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被告周某某通過涉案網絡平臺賬號公開發布道歉信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并向原告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0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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