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高院微信公號消息 父親不顧孩子病情,擅自將孩子的商品房出售。10月8日,江蘇高院微信公號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2004年,小唐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一套商品房(原登記在唐父名下)歸7歲的小唐所有。雙方還約定離婚后小唐的撫養權歸唐父所有,小唐隨父親共同生活。但離婚后不久,唐父再婚,小唐便長期和奶奶在鄉下生活。
2015年,剛高中畢業的小唐開始出現精神異常情況,2019年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并領取了精神叁級殘疾人證。小唐母親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并委托司法鑒定,經法院判決,宣告小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確定小唐父母為其共同的監護人。
然而,離婚時約定歸屬于小唐的房屋卻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唐母多次催促唐父協助辦理過戶登記,唐父均以忙于生意為由拒絕。
2020年,小唐住院治療期間,唐父擅自將該套商品房出售,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獲取了相應的購房款,并將購房款用于其與現任妻子的生意周轉,并未用于小唐的治療。作為小唐的監護人,唐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唐父的監護權并返還案涉房屋的購房款。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贈與第三人,離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訴主張其履行。本案中,唐父、唐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并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商品房一套歸小唐所有”,此贈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二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唐父卻置小唐的病情于不顧,擅自出售房產,嚴重損害了小唐的合法權益,有違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唐父的監護人資格并判令其返還小唐購房款80余萬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作者:常 紅 曹鳳彪(揚中市人民法院)
吳潤澤(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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