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貴州高院消息,2023年9月1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向紅瓊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向紅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退繳在案的向紅瓊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向紅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向紅瓊利用擔任黔南州委副書記、州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調整項目結算方式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59萬余元,其中1487萬余元尚未實際獲得。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向紅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向紅瓊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受賄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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