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一男子在野外游泳時不慎砸傷一名兒童,雙方后因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并鬧上了法院。瀏陽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
正值酷暑,12歲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來到大圍山鎮上坪村欄木組自然河道內游泳。同時,蔡先生也在該河段游泳。為追求刺激,蔡先生決定從離水面較高處跳入水中,結果就在他起跳時,恰遇小廖在離水面較低的位置也往水面跳。結果在落水時,蔡先生腿部與小廖的頭頸椎處相撞,造成小廖當場嚴重受傷。
事發后,蔡先生將小廖送往醫院治療,并向小廖賠償了200元。小廖被醫院診查出椎體壓縮性骨折、椎體頸髓挫傷、椎體脫位等傷情,后被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因傷共花費治療費用6.8萬余元。
在事后的協商過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小廖的奶奶將其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賠償人身損害醫療費、鑒定及檢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2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本案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當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但其監護人仍讓其下河游泳,存在監護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時又未確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傷的重要原因,應當自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此外,被告蔡先生在人員眾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應當知道從高處跳入河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內游泳的其他人、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仍從高處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根據原告小廖及其監護人、被告蔡先生在本案中責任大小,法院依法確定原告小廖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蔡先生承擔50%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小廖所受損失28萬余元,由蔡先生賠償14萬余元,其余損失自擔,蔡先生另賠償小廖因構成九級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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