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6月28日,記者了解到,為了規范家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8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今后合肥市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家禽交易實行流通追溯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具流通追溯單據、檢疫證明等。
合肥市市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
《辦法》規定,合肥市市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不得設立活禽交易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應當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各縣(市)范圍內實行活禽交易的,應當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辦法》指出,各縣(市)范圍內實行活禽交易的,應當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并公布。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開辦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對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此外,家禽交易實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統的建設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負責。家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具流通追溯單據、檢疫證明;冰鮮上市的禽產品還應當附具檢疫標志和具備追溯功能的腳環或者其他產品標識,產品標識上應當標明禽產品的品名、產地、屠宰廠(場)名稱、屠宰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設立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將被處罰
《辦法》指出,在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立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設立活禽交易市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開辦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在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三)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四)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五)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視為從事活禽交易,分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予以處罰。
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未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休市日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市場開辦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休市日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臨時性休市期間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開辦者、活禽經營者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臨時性休市期間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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