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歙縣公安局徽城派出所原副所長江振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55856.89元。挪用公有資金794475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從中非法獲利35100元。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2021年3月9日,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4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江振華貪污、挪用公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江振華,男,1973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案發前系歙縣公安局徽城派出所原副所長。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2011年8月,被告人江振華在擔任歙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警務室主任期間,利用保管治安大隊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采取侵吞、收入不記賬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55856.89元。
2010年9月~2016年6月,被告人江振華在擔任歙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警務室主任和徽城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利用保管治安大隊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挪用公有資金794475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非法獲利35100元,所挪用的公款至2016年11月全部歸還。
其中,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江振華利用負責保管治安大隊公款的職務之便,私自將233975元公款,用于個人游戲充值使用。2011年5月和2014年11月,被告人江振華利兩次將公款共計20000元用于個人購買股票(以其妻蘇某名義開戶)。
另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江振華任歙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警務室主任;2013年8月,任歙縣公安局徽城派出所副所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歙縣監察委員會留置。留置期間,被告人江振華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實,其親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江振華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振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侵吞、收入不入賬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部分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振華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二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江振華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了貪污罪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貪污罪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挪用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振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退出的違法所得140956.8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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