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壽縣隱賢鎮生豬辦主任孫可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5601元。在擔任壽縣隱賢鎮畜牧獸醫站站長期間,伙同他人索取、收受財物或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9000元。4月15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淮南市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事判決。
孫可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文書顯示,被告人孫可,男,1963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2015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壽縣隱賢鎮畜牧獸醫站站長,2016年4月至2020年兼任壽縣隱賢鎮生豬辦主任。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人孫可在1999年11月,曾因貪污罪被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貪污,2020年10月28日,經淮南市監察委員會批準,壽縣監察委員會對孫可采取留置措施。壽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對其決定逮捕。2021年3月24日,淮南市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事判決。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的犯罪事實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孫可在負責壽縣隱賢鎮生豬屠宰加工費收取工作期間,收取隱賢鎮生豬屠宰加工費290223元,其中上交縣生豬辦136686元,上交所得稅27936元,剩余125601元被孫可截留,并非法占為己有。具體貪污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孫可向隱賢街道屠宰點負責人趙某按實際屠宰頭數,據實收取生豬屠宰加工費,趙某以現金和匯款的方式上交孫可隱賢街道生豬屠宰加工費122477元。
2、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孫可向隱賢鎮太平街生豬屠宰承包人衛某以“承包費”的形式收取生豬屠宰加工費,衛某以現金方式向孫可交生豬屠宰加工費56130元。
3、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孫可委托隱賢鎮食品站職工姚某按實際生豬頭數收取隱賢鎮三里閘區域趙某、陳某等44名屠戶生豬屠宰加工費88520元。其中姚某以工資名義獲得30904元,剩余57616元屠宰加工費,姚某以銀行匯款的方式上交給孫可。
4、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孫可在每年年底到隱賢鎮大樹村一次性收取當年的生屠宰加工費,陳某某、趙某某等15名屠宰戶通過現金或微信轉賬的方式,交給孫可生豬屠宰加工費合計54000元。
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
1、2017年8月,隱賢鎮禁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進行拆遷,應姚祠村趙守桿養豬場經營者徐某請求,孫可跟隱賢鎮經發辦工作人員姚某某在進行資產登記工作時增大了養豬場房屋面積、虛報了306頭生豬。2018年2月5日,拆遷補償款打入徐某賬戶后,經孫可和姚某某商議后,被告人孫可向徐某索要40000元,并將其中15000元分給姚某某,剩余25000元據為己有。
2、2019年上半年,壽縣勃發生豬養殖場經營者高某某請求隱賢鎮綜治辦副主任郭某和孫可在其申報獎勵資金項目中給予幫助。2019年5月,高某某為了感謝孫可、郭某提供的幫助,通過微信轉賬給郭某5400元。郭某給了孫可3000元,將其余2400元留作私用,后該項目通過了孫可參與的驗收組驗收。
3、2019上半年,壽縣隱賢鎮代根生豬養殖場經營者涂某請求孫可在獎勵資金項目申報上給予幫助,該項目通過了孫可參與的驗收組驗收。2019年年底,郭某得知涂某獲得了5萬元項目資金后,向涂某以給孫可的“喜酒”錢名義。向涂某索要3000元,該錢款被孫可、郭某用于吃飯等共同消費。
4、2019年,隱賢鎮曹廟村戚某為了讓孫可幫助其經營的壽縣隱賢桃花島生豬養殖場申報項目,按照孫可要求將4000元現金轉交給郭某。因當年未能幫戚某申報上項目,孫可和郭某為了能補報項目,使用戚某所送現金購買了3000元超市購物卡,送給縣畜牧局負責項目申報工作的黃某,被黃某拒收。孫可遂將該3000元購物卡供自己使用。戚某所送的剩余1000元,被孫可和郭某用于共同消費。
5、2019年底,隱賢鎮許圩村高某某為了感謝孫可在其經營的壽縣隱賢鎮新民畜禽養殖場申報2018年畜禽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項目過程中提供的幫助,送給孫可現金4000元。
6、2019年上半年,隱賢鎮大樹村高某平為了感謝孫可在其經營的壽縣偉林生豬養殖場申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過程中提供的幫助,送給孫可現金5000元。
7、2017年,隱賢鎮牌坊村時某為了感謝孫可在其經營的壽縣隱賢鎮天富生豬養殖場申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在隱賢鎮政府孫可的辦公室,送給孫可現金5000元,孫可收下;2019年春節前,時某為了感謝孫可為其申報2017年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項目過程中提供的幫助,送給孫可5000元現金和一箱古井貢酒、一條硬中華煙。
另查明,案發后,壽縣監察委員會于2020年11月18日扣押被告人孫可違法所得167981元(其中包括貪污贓款117481元,個人受賄贓款19000元,共同受賄中獲得的31500元),扣押被告人孫可違法所得8120元;扣押郭某違法所得5900元,扣押姚某3違法所得15000元,扣押姚某1違法所得28267元。
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可在擔任壽縣隱賢鎮生豬辦主任期間,利用收取生豬屠宰加工費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5601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孫可在擔任壽縣隱賢鎮畜牧獸醫站站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在養殖場拆遷、項目資金申報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報等方面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索取、收受財物或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900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孫可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孫可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了貪污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同時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可在移送審查起訴前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拾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五千元。對被告人孫可貪污違法所得十二萬五千六百零一元,受賄違法所得六萬九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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